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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般纳税人企业
   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税务机关行政审批
    发表于 2019.09.12 浏览:166
    文章导读:合肥会计代账,合肥财务公司,合肥注册公司,合肥代理记账-合肥账管家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8号)规定:一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,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向其主管…
  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8号)规定:一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,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。  

  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8号)规定:  

    一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(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)资格实行登记制,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。  

    二、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:  

    (一)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》,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;  

    (二)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,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;  

    (三)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,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,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。  

    三、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(以下简称规定标准),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,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,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。  

    个体公司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,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。  

    四、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,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;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,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。  

    五、除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,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,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,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。  

    六、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。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)第四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、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一条暂停执行,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,重新予以公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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